法制網烏魯木齊7月8日電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李德模 馬士寶 為規範執法辦案程序,切實提高民警的執法安全意識,全面提升執法辦案質量,今天,新疆公安邊防總隊出台《新疆公安邊防總隊執法工作十二個嚴禁》(以下簡稱十二個嚴禁)。
  《十二個嚴禁》的主要內容包括:嚴禁有案不立、壓案不辦,久押不決、久拖不結,違規執法、粗暴執法;嚴禁不及時接處警、調查取證,不按時限執法辦案和回訪群眾,或在處置群眾的報警、求助過程中推諉扯皮、不作為、消極作為;嚴禁刑訊逼供,不得以罰代刑、以罰代處,不得變相體罰、虐待、侮辱違法犯罪嫌疑人,不得以連續傳喚、拘傳等方式變相拘禁違法犯罪嫌疑人,或唆使、縱容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;嚴禁未取得基本級執法資格的警官執法辦案,未取得中級執法資格的不得擔任基層執法辦案單位主官,士官和協警不得辦案;嚴禁違規使用警械,或接處警不攜帶齊全執法裝備,執法執勤不採取安全防護措施;嚴禁不進行人身檢查和信息採集就直接詢(訊)問,男性警官不得對女性違法嫌疑人實施人身安全檢查,不得將不同性別及同案的候問人帶入同一待審室;嚴禁在非辦案場所詢(訊)問違法犯罪嫌疑人,辦案場所不得放置可能被用來行凶、自殺、自殘的物品;嚴禁在接處警(含接待區接警)、詢(訊)問、抓捕、勘驗、押解、送醫等執法執勤過程中私自關閉攝錄設備,或故意遮擋、扭轉攝錄方向,接處警、詢(訊)問錄音錄像時長必須完整,攝錄率必須達100%;嚴禁單人執法辦案,不得在辦案中脫崗,不得指派執法士官、協警看守違法犯罪嫌疑人,或讓違法犯罪嫌疑人相互看守;嚴禁在公安機關辦案場所、辦公場所或者其他場所羈押違法行為人和犯罪嫌疑人,不得在辦案場所或部隊內部執行監視居住;嚴禁違反規定處理涉案財物,或利用職權插手經濟糾紛;嚴禁不如實報備重大案情,對違法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、行政處罰不按時上報法制部門審核。
  此外,該總隊將派出督導組採取明察暗訪、聽取彙報、查閱台帳、實地檢查、滿意度測評和座談交流的形式,對各基層大隊、派出所執法規範化建設進行檢查,對查出的問題限期整改。  (原標題:新疆邊防規範執法辦案程序 提升執法辦案質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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